发布时间:2023-07-31 16:24:01 阅读量:
基本案情
1.2011年8月24日邓X通过银行转账给曾XX95000元,该笔款项应该认定为曾XX向邓X借款。曾XX辩称是其前男友江X与邓X谈好借款后,邓X把钱打给曾XX,再由曾XX把钱交给江X,故不认可借款。曾XX的抗辩至少可以证明存在借款关系,只是不认可自己借款人身份,对于借款人身份的抗辩未出示任何证明或合理说明。且邓X根本不认识江X,也不可能把钱借给江X。邓X与曾XX属于亲属关系,否则早已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借款发生后邓X通过微信索要借款,曾XX也未提出异议。
2. 邓X作为自然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已履行了举证义务,且在一审庭审中曾XX自述2011年8月24日转账95000元时没有和邓X在同一个地方,这是该笔借款没有出具借条的原因。
3.根据2020年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月利率2%,已收到超过月息3%的金额,应该抵扣另外一笔借款的利息。
法院点评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本案纠纷的处理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邓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X市X区人民法院(2021)川X民初X号民事判决;
二、曾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邓X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本项判决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支付至本项判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曾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邓X借款本金86400元;
四、驳回邓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