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31 16:40:08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0日~2020年2月25日期间,原、被告双方存在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在此期间,原告中国XX公司为被告发送货物共计31764件。2020年4月14日,被告蒋XX向原告中国XX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其上主要载明:“本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2月25日在邮政发货,至今欠快递费15万元整。因售后问题,在2020年4月20日之前付8万元,剩余尾款售后统计完毕后,多退少补。时间:2020年4月14日,蒋XX”。其后,被告蒋XX向原告XX公司付款20000元,余款130000元经催要至今未付。由此,原、被告双方酿成纠纷。
法院点评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的事实以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双方邮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能够证明被告蒋XX至今仍欠付原告XX公司邮寄费等事实。被告蒋XX经催要仍未履行支付邮寄费的合同义务,有违诚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XX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支付邮寄费130000元,并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利率4.15%支付2020年4月15日起至邮寄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XX集团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