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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4-04-22 22:14:16    来源:方烜律师事务所    阅读量:

问:本人于21年去4月入职,签订3年劳动合同,截止到24年4月,且本人目前处于哺乳期,截止24年12月结束。公司提出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24年12月,之后不再与我续签合同。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针对您描述的问题,单位不续签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您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可以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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