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8 14:57:54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被告人刘XX经苟XX(另案处理)介绍加入“美国AIG增值平台”,该平台要求参与人以缴纳1.2万元(金卡)或者3.6万元(钻卡)的投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该平台向参与人每日返还参与人投资金额的1%,直到金卡获得2.5倍收益,钻卡获得3倍收益。同时该平台设置推荐奖、福利奖作为参与人发展下线人员的收益,其中推荐奖与下线人员投资金额相同,每日到账1%,福利奖则需要参与人发展两个团队,累计投资总额较小的团队投资额达到一定标准后,按照该标准的10%进行奖励。以上返利、奖励均以平台发行的各类电子币形式发放,由参与人通过提现、复投、交易等方式按照与人民币1:1的比例进行兑换获利。2016年9月开始,刘XX在本市XX路出租房推荐、介绍“美国AIG增值平台”,直接、间接发展投资下线人员层级达到4级50余人,直接、间接收取CX活动人员缴纳资金后向平台转账人民币3225667.2元。
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不构成组织领导CX活动罪。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我所律师)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系从犯,案发后赔偿了部分参与人的损失。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XX犯组织、领导CX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XX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我所律师)提出“1.刘XX在此次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2.刘XX有自首情节;3.刘XX、陈X向平台账号张某转款金额3225667.2元不能认定是刘XX直接、间接收取CX金额;4.刘XX向受害人退还了投资款,取得部分受害人的谅解;5.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6.一审判决过重,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诉、辩意见。
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XX人民法院(2020)川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XX人民法院重新审判。